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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官院



  审官院。(承安四年设,大安二年罢之,若注拟失当,上令御史台官论列。)

  知院一员,从三品。掌奏驳除授失当事。(随朝六品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,并送本院审之。补阙、拾遗、监察虽七品,亦送本院。或御批亦送禀,惟部除不送。)同知审官院事一员,从四品。掌书四人。(女直、汉人各二人,以御史台终场举人辟充。)